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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旅行社安全生产培训)

发布时间:2023-09-06 01:14

旅行社安全生产培训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金早

                                          2016年9月27日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 经营安全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四)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六)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七)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三)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旅行社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1 根据景区年度经营目标,制定景区市场营销计划,并带领团队完成目标

2,建立和拓宽营销渠道,与旅行社及各种社会团队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不断提升景区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

3,做好销售数的统计和分析,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营销策略。

岗位要求:

1、学历中专以上,2年以上销售相关经验

2、具备独立拓展业务及独立思考的能力,执行能力强,工作认真细致,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成熟稳重,有责任心和沟通能力好

旅行社安全培训内容

一 注意交通安全

1.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翻越隔离栏。

2.行走或骑车时不看手机、不听音乐。

3.不在马路边或车辆盲区内玩耍打闹。

4.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不使用成人手机开启并骑行共享单车。

5.自觉遵守轨道交通、公交车乘车规范。

6.乘车系好安全带,不坐副驾驶座。

二 预防溺水事件

7.不在河边、亲水平台、工地水塘等区域玩耍。

8.不捡拾掉入河道等水域的物品。

9.不在河道边洗东西、钓鱼虾等。

10.不在河道、湖泊等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场所戏水或游泳。

11.不在游泳池里嬉戏打闹。

12.发现同伴溺水,立即寻求成人帮助,同时可向溺水者抛救生圈、泡沫板、救生绳等,但不可盲目施救。

三 关注居家安全

13.不在飘窗或阳台上玩耍。

14.不用湿手或湿布触碰家用电器。

15.不给陌生人开门。

16.不往窗外抛物。

17.规范使用燃气设备并注意开窗通风。

18.不玩火,发现火情,及时拨打119。

四 注意娱乐安全

19.不去网吧、酒吧、电子游艺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20.控制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使用时间,不沉迷网络或电子游戏。

21.不玩渲染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网络游戏,不制造与传播虚假信息。

22.注意信息安全,不将本人、家人及他人的姓名、肖像等信息在网上发送。

23.慎交网友,慎见网友,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24.不在工地、轨道、高压线等危险区域玩耍。

五 重视旅行安全

25.不去尚未开发、开放的景点旅游。

26.选择正规、信誉好的旅行社旅游,并签订旅游合同、购买相关保险。

27.学习并掌握车辆、轮船、飞机等突发意外的自我保护知识和处置常识。

28.入住酒店时,及时了解消防逃生通道,索取酒店联系卡。

29.不在设有危险标志处停留,不在禁拍处拍照、摄影。

30.了解并尊重旅游地风俗、禁忌。

六 加强心理安全

31.多与父母、家人、朋友沟通、交流。

32.多与正直开朗、积极乐观的朋友交往。

33.多宽容他人、多自我激励、多微笑。

34.遇到问题尽力自己解决,同时学会请他人帮助解决。

35.遇到挫折不气馁,相信天生我才必有用。

36.学会感恩,管理情绪,开心过好每一天。

旅行社安全生产培训内容范文

1. 介绍自己。

2. 按照打印好而且每人都发一份的行程,大致介绍每一天景点 。 ?3. 当地注意事项,包括安全问题,汇率问题,风俗习惯问题,团队纪律问题等等,通常旅行社有现成的版本,打印了发给客人看就好了,主要抓以上几点强调就行了。 4. 确认集合时间,留联系领队导游的方式。 5. 客人自由提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也飞速发展。在旅游方式的选择上,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走出国界和所在区域,出境游渐渐成为一种风尚,这也给目的地国家带来了客观的收入。由于我国出境旅游人数规模和花费的高增长,中国的出境游成为旅游届关注的焦点。2012年10月底,国家旅游局统计显示,我国出境游人数十年增长三倍多,再次引发关注。2016年1月29日,2015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1.2亿人次,旅游花费104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2.0%和16.7%。

旅行社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计调部门主要工作职能一般包括:

1、计调部门负责旅行社旅游工作的计划、协调、调配,其工作职能在于对内接待、安排旅游团,对外计划、协调、发团等多重职能。

2、计调部门要制定、修改和完善公司各常规线路的行程及具体安排,及时制定出符合客人要求的旅游线路及报价。

3、计调部门在每次安排公司带团出去的陪同人员出团时,负责进行交待和安排工作计划,应把全陪人员所带团队的各方面具体情况及事项分别详细地告知全陪人员,以及全陪人员带团在外旅游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作全方位的考虑,以防出现差错。 ?

4、计调部门要加强同外联人员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分析反馈的信息,然后进行消化、吸收、落实。

5、计调部门要按规定整理公司组团团队资料的归档工作。

6、计调部门:要负责公司旅游电子商务、网络建设和管理。

旅行社安全生产培训记录

一、整改报告应由以下内容组成,报告须加盖公章:

1、缺陷项目表复印件及整改实施方案。整改方案内容包括:缺陷内容、时限要求、责任人等;

2、对应缺陷项目表,企业需逐条对整改情况作出详细的文字说明,包括采取的措施、落实部门、达到效果、完成时间,并须附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包括:

涉及软件的,应提供修订完善的软件文本(最好把过期的文本也附上,这样容易比较);

涉及硬件设施设备的,应提供设施设备仪器采购合同及结款收据,需计量校验的需提供校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须提供安装位置图;

涉及厂房改造、布局调整、设施设备调整位置的,应在提供文字说明的同时,提供厂房改造效果图和车间布局图、设施设备安装位置图等;

涉及人员、机构调整的,提供相应文件和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涉及标识的,应提供整改后反映标识状况的照片;

涉及人员培训的,应提供修订后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参加人员、考核方式及考核记录等;

涉及验证的,应提供验证报告、有关数据和记录。

二、省局需组织检查组对企业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在企业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旅行社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搞好旅游安全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重点防范、内紧外松的方针,遵循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指导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以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简称五防,下同)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经营旅游招徕与招待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定点餐馆和商店、度假村、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娱乐场所等)和从事经营旅游商品生产、销售及贸易的定点厂家、公司。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按属地原则对当地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并在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防止旅游者人身重伤致残、死亡的事故发生;

(二)防止旅游住宿、交通、游览、娱乐、购物等场所的重大火灾及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防止国家、集体和宾客的财产丢失被盗被毁;

(五)防止其它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负责检查督促实施本办法,定期组织考核评比。

第二章 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暂不具备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条件的必须指定某一业务机构负责安全管理。

第九条 山西省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省旅游局综合业务处)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检查本省各级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及各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评比工作,组织召开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三)负责全省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受理并妥善处理宾客对省内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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